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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