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邀請單位違反第七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內政部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案。其邀請對象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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