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
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
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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