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
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
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
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
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
區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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