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 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 )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符合本辦法之獎勵目的,明定本辦法對受獎勵合格廠商之查核程序,至 受獎勵合格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效果,得於獎勵契約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