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
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
)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為符合本辦法之獎勵目的,明定本辦法對受獎勵合格廠商之查核程序,至
受獎勵合格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效果,得於獎勵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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