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或廢止,除基於戰術之演變,使用武器裝備之發
  展,組織及業務之特殊需要等而產生外,並應適合左列各項因素:
  一、增加軍職專長:
  (一)確為一種軍職專長,而非一個工作階段或職掌。
  (二)非現有軍職專長所能代替者。
  (三)所需能力、技術須經特別訓練,或特殊經驗始能勝任者。
  二、修訂軍職專長:
  (一)原訂軍職專長,其職掌範圍,已不能包括及達成現行任務。
  (二)原定軍職專長之內容,已不符合現在軍事要求。
  (三)原定軍職專長內容,己不合該專長現行要求標準。
  三、廢止軍職專長:
  確因戰術演變,武器裝備及組織業務等之變更致不能適用該軍職專長時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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