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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 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 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 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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