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術勤務署(處)主官(管)應負責或督導各項技術文件之訂定,包 括編印技術手冊、技術通報、修改工作命令、潤滑令、各階段保修之補 給目錄;及有關工具、試驗設備與工廠設備之運用、修護技術之改善等 各種指示,並由各級主管負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