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製造人暫停營業或廢止營業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製造場所,得由繼續製
  造人於三十天內依第五條規定,連同原許可證送請分局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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