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受理之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附有違章憑證者,應詳細清點、編號,並加
  蓋受理單位之騎縫章,如有不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或移案機關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