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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受理之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附有違章憑證者,應詳細清點、編號,並加 蓋受理單位之騎縫章,如有不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或移案機關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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