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
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
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
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
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
員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
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
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
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
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
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
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立法理由〕
一、學校職員亦有輔導之責,爰第一項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對象修正為教
    職員。又為與第三項用詞一致,職前教育修正為職前訓練。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列教職員為學校需定期辦理輔導知能研習
    之對象。
三、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主任、組長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定
    修正移列第三項。因輔導主任或組長為行政職務,其專業應為行政通
    報與督導等事項,與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應專精於輔導技巧及提升輔
    導知能有別,為避免影響行政運作,爰降低行政人員職前訓練時數,
    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在職
    進修時數,由至少十八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四、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四項。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輔人員之職前訓練
    時數,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在職進修時數仍
    維持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另參照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
    動使用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略以,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
    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
    達五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
    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二、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
    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超過前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現行職前訓練通常規劃四天半(一天規劃八小時課程),即
    三十六小時。第四項規範為訓練及進修之最低時數,主管機關可依實
    際需求再辦理相關研習。
五、增訂第五項,各種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之實
    際工作需求,爰定明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
    群、參訪交流等多元之專業發展方式辦理;以研習方式辦理時,應聘
    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六、原第四項有關教師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六項
    ,並增列校長及教職員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原規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考量本法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
    導之責任。」為增強校長與教職員輔導知能,爰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三小時在職進修,並核給參加進修
    人員公(差)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