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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藝文研習活動每班招生名額視研習活動性質及場地大小由推廣組訂定之 ,未達開班名額者不予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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