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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