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
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
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
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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