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
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輔導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輔導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
訓。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辦理。
第一項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
會議委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調查結果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爰比照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及
    輔導員人才庫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之建置,
    於第一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
    (以下簡稱人才庫),以協助校事會議成立調查及輔導小組。
三、考量調查人員應具備相當之專業與經驗,以適切進行調查,爰於第二
    項明定調查人才庫應包括之專業人員,說明如下:
    (一)因應教師所涉不適任情事,調查員應包括具備法律、教育、心
          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爰訂定第一款。
    (二)考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如教師專業審
          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之調查員或各地區校園霸凌事件調
          查人才庫之調查員,亦具備調查專業素養,得納入調查人才庫
          ,協助調查,爰訂定第二款。
四、考量輔導人員應具備相當之專業與經驗,以適切進行輔導,爰於第三
    項明定輔導人才庫應包括之專業人員,說明如下:
    (一)因應教師所涉不適任情事,輔導員應包括具備法律、教育、心
          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爰訂定第一款。
    (二)考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如教師專業審
          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之輔導員,亦具備調查專業素養,
          得納入輔導人才庫,協助調查,爰訂定第二款。
五、為確保人才庫專業人員資訊維持最新之狀態,爰於第四項明定中央主
    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
六、考量人才庫專業人員相關資訊屬於個資,為促進人才庫資料之合理利
    用,並避免該等個資遭不當使用,爰於第五項明定人才庫專業人員資
    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七、鑑於納入人才庫之人員均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與
    擔任校事會議委員之權責並無衝突,爰於第六項明定人才庫之專業人
    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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