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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 表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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