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
  表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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