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修習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
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及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
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新住民:百分之五十。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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