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
    報。
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
    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
    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間,應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
二、為明確向調查局申報資料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間,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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