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
一年一月二十八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茲為因應政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政策調整,及
配合洗錢防制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名
稱並修正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洗錢防制法之修正,修正所引該法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
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二、增訂風險基礎方法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
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辦理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
之子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一。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將實質受益人修正納入應瞭
解及驗證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利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分辨網路實質交易是否屬疑似洗錢或資恐
交易情形,爰將網路實質交易相關憑證類型納入應保留及定期查驗之
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定明賣方客戶未能提供網路實質交易之證明或其內容顯不屬實者,屬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