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各項指標之計算公式,各有關公會如因 產品情形特殊有另行訂定之必要者,得自行設計重分配之核算公式於報 經貿易局核准後適用之。貿易局為查核前項規定之計算方式,得組織審 查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