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各項指標之計算公式,各有關公會如因
  產品情形特殊有另行訂定之必要者,得自行設計重分配之核算公式於報
  經貿易局核准後適用之。貿易局為查核前項規定之計算方式,得組織審
  查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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