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
  產品為自用原料:
  一、輸入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
      量、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產品種類與
      數量及其輸出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產品,應輸出或洽商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
  者購買。
  第一項業者有變更輸入石油產品之用途為非自用原料、違反前二項規定
  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自其違反行為之日起六個月
  內,應不予第一項之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