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
產品為自用原料:
一、輸入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
量、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產品種類與
數量及其輸出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產品,應輸出或洽商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
者購買。
第一項業者有變更輸入石油產品之用途為非自用原料、違反前二項規定
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自其違反行為之日起六個月
內,應不予第一項之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