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
研究機構或企業。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運用研發成果,且該受讓人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立法理由〕
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之辦
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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