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者,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執照
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
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
,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
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經
再通知仍不參加時,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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