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
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
年。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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