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
一、舷側受損
  (一)縱向範圍-三分之一(L2)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
        準。
  (二)橫向範圍-在夏期載重線平面自舷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
        向內側量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三)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橫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0.三L部分為三分之一(L2/3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三
        分之一(L2/3)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0.三L部分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0
        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船寬六分之一或
        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三)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量起向上為船寬十五分之一
        或六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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