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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 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危害港區安全。 二、不遵守港勤作業規定。 三、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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