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092011080B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立法總說明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下稱
本辦法)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期間經歷四次修正,最後一次為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考量高雄港船舶艘數眾多,港內船舶維修
日益增加,船舶常藉助浮船塢進行維修,而船塢須於各修造船廠區之間移
泊,惟目前該船種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每趟作業均
需僱用引水人引領,增加船舶維修時間。經開會檢討該船型與本辦法第六
條規定之運輸駁船同屬平底船型,拖曳情形類似,爰提出本辦法第六條修
正條文,增訂第二項規定,將該船種列入免強制引水對象。另顧及拖曳安
全,明定不得跨區申請以限制拖曳距離及增訂第三項規定,所載運之船舶
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等免強制引水之條件。

法規異動

修正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
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
不得跨區申請,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前項不適用強制引水情形所載運之船舶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考量船舶常藉助浮船塢進行維修,而船塢須於各修造船廠區之間移泊
    且該船型與運輸駁船同屬平底船型,拖帶情形類似,爰增訂第二項,
    又為顧及港內拖曳安全,於第二項明定不得跨區申請。
三、增訂第三項載運船舶長度等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