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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實施前二條規定之檢驗時,得 通知所有人在場接受查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有人不能到場者,得委託 他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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