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對於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
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除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將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區分處理,故第二項
    增列應不予補助之機關包括所屬機關(構)。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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