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
。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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