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訴書不合第十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於
十四日內補正。
受理單位認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
應即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應續行調查者,應即移送調查單位為本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之調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申訴書不合第十二條規定時之通知補正。
三、第二項定明受理單位認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不予受理情形時之
    處理方式。
四、第三項定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性騷擾事件應續行調查
    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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