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
    療育及照顧。
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
,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