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藥品製造業者將自製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留置於家庭用戶者,應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供銷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應事先檢具藥品名清單(
      格式如附件三)二份,申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轉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二、供銷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事項,向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一)藥品製造業者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銷售地區(列明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或村里名稱)及留置成
        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服務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一份。
  (三)留置藥品清單一份。
  三、留置之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應裝置在「家庭藥品留置袋」或「箱」
      內,其袋(箱)應採堅固耐用材料製成,並應載明藥品製造業者(
      藥商)名稱、地址與留置藥品之品名、許可字號、效能、價格、數
      量及注意事項等(格式如附件五)。但所刊載文字圖畫,不得有藥
      事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各款情事。
  四、應發給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服務人員服務證(格式如附件六)
      ,並指定其服務員勤予巡檢留置之藥品,每次間隔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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