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時,得索取並影
  印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取樣、照相並錄音存證。
  如受檢查業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時,得逕予判定該次檢查結果為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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