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委員有第八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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