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 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