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規範;其訂定應考量溫度、
濕度及其他外部有害因素,並應予以監控及管制。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之接觸,足以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或性能者,其
    人員健康、清潔及服裝條件。
二、工作環境應保持清潔,防止昆蟲或動物入侵。
三、員工之休息室、盥洗室及飲食區,應與儲存區為適當之區隔,並禁止
    於儲存區存放食物、飲料、菸品或個人使用之醫療器材。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符合產品運銷之工作環境條件,以確保醫療器材之
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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