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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其有特殊原因,不能 於限期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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