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
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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