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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定期提供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 所得、土地及房屋等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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