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 良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 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 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 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