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
良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
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
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
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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