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區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主管
機關輔導依據。
前項休閒農業區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主管機關得依評鑑結果協助推廣行
銷,並得予表揚。
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
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應廢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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