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
  村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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