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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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農村再生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
  會。但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
  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公聽會相關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
  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
  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
  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