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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農藥標示之使用、變更)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 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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