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5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1年1月6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84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5條刊總 統府公報第2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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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2年12月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689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 條、第4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5條、第29條、第32條、第4 3條至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5條之1;刪 除第50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4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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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5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14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16 條及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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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146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7 條、第14條、第16條、第27條、第44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2條及第 53條;並增訂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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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 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101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21條、第22條、第29條、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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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70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第 15條、第48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第12條之1、第13 條之1、第14條之1、第21條之1、第22條之1、第4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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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9 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 8號公告第20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 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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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第16條、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2條、第 33條、第35條、第47條、第48條及第53條;增訂第49條之1、第50條之1 及第5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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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8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及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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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5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異動

修正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依前條申請核准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
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理化性與毒理試驗、田間試驗資料及其他
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於下列期間內,非經資料權利人同意,其他申請人不得引據該資
料提出申請:
一、農藥新有效成分經核准登記者,自核准登記之日起算十年。
二、成品農藥新增、變更劑型或含量經核准登記者,自核准登記之日起算
    七年。
三、成品農藥新增使用範圍經核准登記者,自核准登記之日起算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申請核准登記時,得免依第一
項規定檢附部分或全部試驗資料:
一、於前項期間屆滿後,而以與該核准登記農藥之相同有效成分、劑型、
    含量或使用範圍申請核准登記者,得免檢附部分或全部毒理試驗及田
    間試驗資料。
二、於前項期間內經資料權利人同意引據其資料,而以與該核准登記農藥
    之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含量或使用範圍申請核准登記者,得免檢附
    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
三、以農藥原體申請核准登記者,得免檢附田間試驗資料。
四、成品農藥申請變更為較安全劑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檢附
    田間試驗資料。
五、申請核准登記之農藥屬安全性高或使用風險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得免檢附部分或全部毒理試驗資料。
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