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當年度四月至
九月赴北大目鮪漁區作業,不受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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