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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之動物或區域,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 獸醫師(佐)不得使用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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