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
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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