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
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立法理由〕
一、現行有關審查小組之規定僅規定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
    理案件要點,因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屬於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
    且皆係以審查小組之方式分案進行,爰將審查小組之規定移列至本辦
    法,並依照裁決審理實務,調整審查小組之組成人數,爰增訂第一項
    。
二、依現行條文,裁決申請案初步審查後需再召開裁決委員會議。為促進
    裁決案件之審理,將各審查小組之初審意見提交常務裁決委員即可,
    以取代於審查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議,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
    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因初步審查由審查小組辦理,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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